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4-20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

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枣庄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申报责任

(一)申报条件: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枣庄市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枣庄市范围内各区之间跨区居住不需办理居住登记,各区与滕州市之间跨区居住需要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二)申报时限: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二、权益保障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我市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三、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人员、不落实治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申报方式

(一)线上办理

1.山东微警务公众号—微警务—居住证业务—手机号注册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

2.“爱山东”APP操作流程:下载“爱山东”APP—手机号注册登录—点击智惠生活中居住证服务—居住登记申报。

(二)现场办理

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申报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之一。

(三)居住证电子证照的申领获取、“亮证”应用

1.申领获取。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到期换发的,可登录枣庄微警务或“爱山东”APP申领居住证电子证照。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电子证照后可以不再申领实体居住证。日常不使用智能手机或不方便申领居住证电子证照的流动人口,仍可按原途径到公安机关申领实体居住证。

2.“亮证”应用。流动人口可随时登录枣庄微警务或者“爱山东”APP,动态查看、实时出示生成的本人居住证电子证照。居住证电子证照可广泛应用于政务服务扫码、行政执法现场核验、社会化服务“亮证”等多个场景,持有本人居住证电子证照的流动人口依法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过程中存在疑问,请拔打以下咨询电话,枣庄公安将竭诚为您服务。

滕州市公安局:0632-5545565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0632-7623051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0632-8810805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0632-3657539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0632-7727257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0632-6705140

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0632-7523530

枣庄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9日